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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区印发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

华南乡村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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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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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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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明农〔2024〕5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高明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30日

佛山市高明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管理,引导我区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现代农业发展,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从事的经营范围以种养业为主,也可兼营农业观光旅游、体验农业等休闲农业。  第三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择优汰劣、动态管理。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申报和已认定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需具备以下条件要求:  (一)主体合法。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社区)居民、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同时在全国家庭农场系统备案。  (二)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有必要的农业机械。  (三)人员稳定。家庭农场经营者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具备一定的农业生产知识技能;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雇用期限1年以上)原则上不得超过从事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家庭成员数量,短期雇工人数不作限制。  (四)规模适度。经营面积一般不超过200亩,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经营状态稳定,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并有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经营规模要达到以下标准:  1.从事粮食作物、水果、茶叶生产为主和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35亩以上;  2.从事蔬菜、花卉苗木生产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30亩以上;  3.设施农业生产的面积达到10亩以上;  4.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25亩以上;  5.从事畜禽养殖为主的,生猪年出栏300头以上,羊年出栏1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15头以上,肉禽(包括鸡、鸭、鹅)年出栏5000羽以上,蛋禽年存栏2500羽以上;  6.从事特色种养、种养结合、农业服务、休闲农业等其他农业经营模式的,年产值达到15万元以上。  (五)管理规范。能按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记录规范完整。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家庭农场已实施追溯管理。  (六)效益明显。家庭农场收入是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上年度家庭农场净收入占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60%以上,上年度家庭农场从业成员人均纯收入高于高明区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呈现出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性。  (七)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不存在尚未整治到位的非农化和耕地“非粮化”违法违规用地问题。
  第七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见附件1),除必须满足第六条基本条件外,还需从品牌建设、科技应用、示范带动、能力提升等指标进行量化评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列入候选名单。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八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每年评选认定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1.佛山市高明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分表(附件1);  2.佛山市高明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附件2);  3.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家庭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和家庭农场的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经营品种、经营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设、未来发展计划等,并提供家庭农场近期彩色照片不少于三张;  4.家庭农场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雇工情况和雇工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复印件;  6.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7.从事禽畜养殖的家庭农场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可佐证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等复印件,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需提供《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家庭农场提供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或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打印的合格证复印件;  9.其他佐证材料。  (二)审核推荐。各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三)评选认定。由区农业农村局成立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实施评选,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核查。评审小组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候选名单。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评审小组审核情况征求自然资源分局意见,由自然资源分局对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候选名单的违法违规用地情况开展审核。  (四)审定公示。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自然资源分局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在区农业农村局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公示不少于7日。对公示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进行核实,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五)发文公布。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农场,获得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由区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名单。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九条  对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专项监测与日常监测相结合的监测评价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条  原则上每两年依据认定条件和程序要求,对已认定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一次监测。监测合格的,保留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我区的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监测,不纳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范围。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经营状况的管理,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及时更新家庭农场相关信息。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存在经营问题、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经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取消其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第十二条  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一)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二)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明显下降,不具备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  (三)拒绝接受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流转土地或承包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合同(协议)或租赁合同的;  (五)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不得评定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已经被评定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取消称号,并从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  (一)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行为的;  (二)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经查实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关管理办法,配合开展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监测和管理。  第十五条  除特别注明外,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佛山市高明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分表  2.佛山市高明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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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明农〔2024〕50号各镇政府、街道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高明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5日

佛山市高明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佛山市高明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与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关于开展广东省标杆家庭农场和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选育工作的通知》(粤农农〔2024〕52号)、《佛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佛农农〔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高明区内登记成立,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经区农业农村局评定或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  第三条  区级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  农民合作社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社的,原则上应当先取得区级示范社资格,国家、省、市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区级示范社的申报、认定及管理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区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区级示范社的评定以百分制计分(具体指标详见附件1),区级考评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列入候选名单。
  第七条  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运行1年以上,依法办理税务信息报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变更登记。  2.营业执照、公章齐全,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并依章程运作。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  2.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固定办公场所,悬挂农民合作社标牌和章程。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并对议事决策作会议记录,所有出席会议的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三)财务管理规范  1.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建立较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通过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并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四)经营状况良好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8万元以上,出资成员占成员数量的60%以上。  2.上一年度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农民合作社为本社成员提供市场信息、农资供应、农机作业、产品销售、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服务。  2.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8人以上。  3.农民合作社成员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六)管理能力较强  1.生产型的农民合作社:  (1)推行标准生产。开展标准化生产,有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开展品牌化营销,积极培育农产品品牌。  (2)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已实施追溯管理。  (3)销售渠道稳定。生产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有固定的销售渠道、稳定的销售对象;积极参与“农社对接”“农餐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  2.服务型的农民合作社:  (1)服务对象稳定。有固定的服务对象,以面向农户为重点,为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农户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  (2)服务模式成熟。为农户提供深松整地、育种育秧、播种插秧、病虫害防治、统一收割、烘干仓储、流通加工、产销对接、品牌建设、技术指导、质量检测检验等单环节、多环节或全过程的服务。  (3)服务制度完备。开展标准化服务,有专业的服务团队、规范的服务价格、具体的服务项目、标准的服务流程。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区级示范社原则上每年评选认定一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参加区级示范社评定实行自愿申报原则,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佛山市高明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分表(附件1);  2.佛山市高明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监测)表(附件2);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农民合作社经营情况报告及近期彩色照片不少于三张;  5.农民合作社章程及有关管理制度复印件;  6.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成员名册、出资清单、成员账户等材料复印件;  7.生产经营(服务)记录、会议记录、培训记录、财务会计报表等反映合作社日常运营情况材料复印件;  8.从事畜禽养殖的合作社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复印件,从事水产养殖的合作社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需提供《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提供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或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打印的合格证复印件;  10.注册商标、产品认证、荣誉称号、合作协议、服务名单等材料复印件;  11.其他佐证材料。  (二)审核推荐。各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三)评选认定。由区农业农村局成立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实施评选,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核查。评审小组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区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评审小组审核情况征求自然资源分局意见,由自然资源分局对区级示范社候选名单是否存在尚未整治到位的非农化和耕地“非粮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违法违规用地情况开展审核,区住建水利局对区级示范社候选名单是否存在鱼塘、看护房等非法占用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情况开展审核。  (四)审定公示。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自然资源分局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在区农业农村局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公示不少于7日。对公示的区级示范社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进行核实,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五)发文公布。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区级示范社称号,由区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名单。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九条  对区级示范社实行专项监测与日常监测相结合的监测评价制度,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条  原则上每两年依据认定条件和程序要求,对已认定的区级示范社进行一次监测。监测合格的,保留区级示范社称号;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区级示范社称号。  我区的省级标杆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由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分别组织监测,不纳入区级示范社监测范围。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区级示范社经营状况的管理,采取随机抽查、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合作社运营情况。在日常监测中发现区级示范社存在经营问题、违法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经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取消其区级示范社称号。
  第十二条  区级示范社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等重要信息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并提交变更资料。如不影响评定要素的信息变更,可继续享有区级示范社称号。
  第十三条  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区级示范社称号:  (一)停止实质性生产经营,或生产经营水平明显下降,不具备区级示范社条件的;  (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从名录上移出未满1年以上的;  (四)被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列入失信名单,或从名单移出未满1年以上的;  (五)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  (六)发生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事件且有关问题2年内未整改完成的;  (七)拒绝接受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八)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不得评定为区级示范社,已经被评定为区级示范社的取消称号,并从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区级示范社:  (一)经查实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关管理办法,配合开展区级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和管理。  第十六条  除特别注明外,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佛山市高明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分表  2.佛山市高明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监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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